苏格拉底创立的问答法(Socratic method)被世界公认为「最聪明的劝诱法」(又称产婆术)。其原则为:与人辩论时,开始不要讨论分歧的观点,而着重强调彼此共同的观点,取得完全一致后,自然地转向自己的主张。具体的做法和特点是:开头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让对方连连说:「是」,同时,尽力避免让他说不。一开始就说「是」字,会使整个心理趋向于肯定的一面。这时全身的组织都呈放松状态。情绪轻松,可以保持谈话间的和谐气氛。在这种方法中,谈判者开始所问的问题,都是反对者所赞同的。在谈判者机智而巧妙的发问中,获得无数「是」的反应,使对方在不知不觉中,被诱导到我方在谈判中所希望得到的结沦中。这乃著名的苏格拉底问答法的妙用。
鉴于篇幅局限下述整理仅作问答要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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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讨论法律教学当中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法。对所有法学院学生而言,尤其在第一年,这种教学方法犹如紧箍咒般,特别令人难受。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经验,因为大部分的学生并不知道教授要引导他们到什么方向。这个答案很简单。即教授要双管齐下,既教导学生实体法的基础,又要让他们通过每天操演法律逻辑的方法来加以学习。让我们面对此种系统所引起的挫败、不安、困窘与不悦。
设计本节的目的,主要是用来减少些许困惑,并帮助学生了解苏格拉底老教授的本质。为了避免律师们说「这些资料对我而言皆已不适用,我不需要读它们了」,我们必须强调,苏格拉底式问答法每日都被律师们用来分析书面与言辞辩论,资深合伙人用来与年轻伙伴讨论其备忘录,尤其是法官们也对律师采用这种方法。当法官在公开法庭上,使用苏格拉底式问答法来检验口头论证的健全性时,许多律师就如同法律学院的一年级学生一样困惑。这样说一点都不夸张。法官使用这种方法有两个目的:厘清在答辩状或庭上辩论的混乱,或者在合议庭中作为对同事表达其观点的方法。许多律师无法切入问题,常使我想说:「案子不会在言辞辩论中获得胜利,却会输在那里。」
苏格拉底问答法可说是苏格拉底倡导的教学或讨论的辩证法,经由提问来引导回答者获致一个逻辑性的结论,可以说是一种技艺或方法,强迫论证接受犀利的逻辑过程之检验,以检验其健全性与有效性。
现在的法学院里,苏格拉底式问答法有其依循的特定模式。其核心是教科书指定的案例,包括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财产法、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等。这些案例摘录自公开记录的判决意见(通常来自上诉法院,但有时来自一审法院)。在上课前,学生被要求阅读指定的案例,并且熟稔:
(1)事实;
(2)等待裁判的争点;
(3)结论;
(4)为了支持结论而提出的理由。
案例汇编通常也会补充主要案例的评论,并参照其他案件。预先阅读这些案例并摘录其要点,对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而将每个案例与现在或过去所指定的其他案例放在一起考虑,也十分重要。否则,学生将会在讨论时失去方向。这些案例是案例汇编作者辑录作为卓越推理的范例;然而,有些则是拙劣推理的范例。
课前准备只不过是入门功夫而已。教授由此出发,让学生们来指出案例中的推理是否健全。教授提出问题,而被指定应答的学生与其他学生,都要一起思考。教授准备根据每个答案来提出进一步的问题。学生们很快会了解到,在法律当中,往往没有简单明快的是非题。教授将介绍有别于指定案例中的假设性事实状况,并且探究若增加或是减去某些事实时,其结果是否有所不同。这是类比的练习,即借着要求他们比较案例之间的事实模式,来评估其相似性及差异性,以强化学生的洞察力及敏锐度。学生们便始终在类比变化的惊涛骇浪中上下颠簸。然后他们被要求以演绎三段论来了解与评估所陈述的理由,而评估所支持这个案例的特定理由,若运用在其他事实模式上,是否亦可合理地获致相同的结果,如果可以,为什么?学生在日常演练当中,要能了解演绎与归纳的原则是相当重要的。若没有完全了解的话,是相当不利的。
除了了解逻辑的形式之外,学生必须能够洞察法律命题的相对真伪,来决定在这些案例与教师所提的假设性问题当中,是否有任何谬误。在这里,事先学习实体法至关重要。学生对法律命题的知识来自于预前研读的案例,因为这些案例汇编可以显示相关法令的发展。
借由对基础的实体法与逻辑规则之了解,假如学生知道:
(1)前提的真伪(反映在法规以及支持该法规的理由的研究中);
(2)演绎与归纳的规则;
(3)如何在教授的问题中点出案情的异同,就应该能够掌握教授所提问题的精髓。
法律学习的本质有二:
一个主题接着一个主题地学习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要点;
另一个是并发展逻辑的技巧来解决问题。
假如你现在是法律学院的学生,或将来打算就读法律学院,而且尚未受到法学教授们常用的苏格拉底问答法的羞辱,以下的指示是有用的。我们从一些基本的准备开始,然后实际进行苏格拉底问答法的操作。
▣首先,对于指定的案例进行整体性的浏览,而不要陷入错综复杂的细节里。只要指出关系人、争点以及推理的大纲即可。不熟悉的词汇或可查阅《布莱克法律字典》。先不要做案情摘要。一旦指派案例,仔细将每个案例研读一遍。你还没准备好做摘要。依下列的非正式检查表仔细阅读。
▣你的阅读检査表:
原告在审判中有何主张?理由为何?
被告采什么立场?
一审法官如何判决?
谁提出上诉?理由为何?
案件中的问题或争点为何?
相关事实为何?
法院判决为何?
判决理由为何?
在案件当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为何?(回想在第二章对于法律规则的定义:附着于一组详尽事实的特定法律结论。)
这个案子是否遵循或违反判例?
假如这个案子持续下去的话,可能会导致何种实际结果?
你认为这个判决是合理的吗?(回想我们先前在第三章对合理所做的定义:「公正、公平与健全。」)
假如这个律师强调不同的事实或提出不同的法规与案例的话,判决有没有可能会被引导至另一方向?
如果你代表败诉一方的话,你如何陈述这个案例?])
▣在你开始作案情摘要时,需了解作业的主题为何。案例汇编的作者在安排案例(以及补充记录和评论)时,必有其特定目的。
这可能有好几项理由,想想看是为了什么?
这个个案显示了法律的发展或者分歧的观点吗?
或者是因为作者要以该判例的意见来概述既存的判例法?「没有任何案子是个孤岛」,它总是与别的案例相关。了解这些个别的案例,也要掌握其相关脉络。
▣现在为这个案例做摘要。笔者约于60年前进入法学院以来,这种技术从来没有改变过。
程序的状态或行为:
陈述行为的方式(损害赔偿、禁止令、确认判决)在第一审法院当中进行什么?
陪审团裁决?
即决审判?
相关事实:当学生有经验之后,这部分反而变得比较不重要。要牢记法律规则的定义与判决的事实,如影响性因素。在开始对个别案例进行摘要之前,你可以借着阅读作业的所有案例,来决定什么样的事实为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而且,了解这个事实之后,你可以准备应付教授在课堂当中会对你们提出的问题。
争点:争点与判决密不可分。争点必须被陈述,才能够作出是或非的判决。为了准备苏格拉底式的置换(permutation),也得练习用狭义与广义的观点去表述某个争点。
而狭义的进路则对课堂讨论较为安全:例如,「有一份绘制地图里包含以前美国地质探勘局(USGS)预定计划中的天然气管线图(比例尺为1=24000),那这地图是否受到1976年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比较广义的争点,若应用在事实上,应该尽可能联想到最扩张解释的法律规则:例如「如果有一份地图是描述跨国建设计划,那这地图是否受到1976年著作权法的保护?」为了要教导辩论的技巧,教授通常促使学生广义地陈述规则,然后挑战这样的叙述方式。
判决:是或否。
法律规则:对于争点的肯定确认述句。记住第二章中对法律规则的讨论。
理由之说明:应以定言三段论的方式来陈述。要确定并且了解如何形成大前提。而在所有作业当中,了解法律程序的基本原理是相当重要的。
政策:撷取在原理底下的政策考量;例如著作权法是在鼓励竞争的同时也设计来促进创造力。因此,任何作者对于以确切形式的概念表现皆得主张著作权,但不保护撇开形式不谈的概念本身。决定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事,因为教授将会询问其相关事项,也许在课堂当中会有好几次也说不定。
▣在上课之前,立刻再读一次指定案例的所有摘要。
▣课堂讨论:准备苏格拉底式问答法必须注意考虑以下三点:
1.案例本身较无关紧要。
2.案例的重要性,源于判断的持续过程里与其他案例的相关性。
3.不断反问你自己,每个案例和其他案例的相关性如何。
虽然要知道每个案例中的法律规则,但是对苏格拉底式问答法而言,最重要的是要能区别每个案例的事实。这听来像一般常识一样,但为了逻辑推理与分析,学生们首先必须剔除离题的事实,而注意每个案例的关键事实与相关的法律规则。
■归纳性的思考
个别抓住案例的细节,然后将这个案例置于脉络当中。
你的教授可能会要求你做一般化。先想好再回答。不要害怕釆取谨慎的方式:「我并不准备说应该有个通则,但是我有信心,我们不需要什么通则,就可以把讨论的案例和你的假设作类比。我们只需要确定本案的规则是否适用于假设的事实。」而当认知到有需要去作一般化时,应避免以偏概全的谬误,并告知你的教授会如此做。并且,要记得归纳推理的一体两面:归纳一般化和类比。
归纳推理是奠基于一个律师对判例的依赖。再者,检视所有读过的案例判决。辨别其相关的相似处、相关的差异处,以及不相关的烟雾。要记得,相似的事实通常必须以相似的方式处理。告诉你的教授,怎样从读过的案例去进行类比。或者,假如这个政策考量是如此深刻,那这个通则应可被适用在所有类似的案例。记住第六章中所提的归纳一般化与类比的区别。
▣课前准备时,一定要预作假设!稍事修改案例里选定的事实,看看如此是否需要一个新的观点、不同法律原则或结论。
■演绎性的思考
当你的教授以假设的方式,改变讨论中的案例或先例里的某个事实,这些判决以及法律规则仍然可以适用吗?不假思索地说出结论是不够的,你必须要厘清为何相同的结论可以应用,而有些不行。(在宣布你的结论前先陈述这些论证,可能是一个好主意。)思考那些应该控制的大前提。在所有那些案例当中,出现一组事实X,法院应用法律规则Y,以及做出结论Z。告诉你的教授这些案例如何符合你的前提以及你如何推论出你的结论。这些案例都有一组事实X,因此这个法院应该应用法律规则Y,以及做出结论Z。你也可以换个方式说,在教授的假设里的一组事实A和类似事实组X,应该导出相同的结论,或者这一组事实A有明显的差异,那么就应该得出不同的结论。
▣当你有怀疑的时候,或者甚至确定教授的问题的正确答案是什么的时候,只要说「看情形」即可。
记住,法律与科学和数学不同,它涉及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以及很少的绝对真理(假如有的话)。你的教授运用苏格拉底问答法所提出假设性问题的答案将是依据不同选择(如辩护律师、法官或陪审团会选择什么大前提)、价值判断(社会或法院准备在产品严格责任的案例中,将侵权责任加诸最能够付钱的人,而不管不法行为的证明?)、在解释法律规则和辨识相关事实时的个人偏见。当然,若仅是主张「看情形」,将不会减轻教授提问题时加诸你的压力。随后准备好讨论那些会扭转你的案件的变项。
▣记好下列所述,你就不会在苏格拉底式问答法里犯错,身为一个学生或律师。
1.辨认判决意见书所使用的定言演绎三段论法: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
2.大前提是来自哪里?假如它不是来自某个重要判例、成文法或宪法条款,那它是来自于归纳推理(一般化或类比)吗?
3.小前提的主词,通常是事实调查者所发现的事实。它和大前提的中词(通常是主词)所代表的类完全相等或者只是其部分?在这里,你会经常诉诸类比。重要的事实里的相似性如何堆砌起来?那么相异处呢?
▣最后叮咛:在法学院里,你可以借着独自研读就学得好,的确是如此。然而你参加或组织一个读书小组,或许会做得更好。的确,在复习功课的时候,团体的经验比较没什么价值,但在若让你的团体事先行动,而在团体互动过程当中,应用苏格拉底问答法,将会给予你较有用的方法与推理。再者,在第一年你与教授的课堂讨论时的可怕阶段,你亦可以获得信心。
在准备相关事项上,祝你们好运。记得,苏格拉底式问答法并非离开课堂就结束。当你在事务所里对你的助理或合伙律师辩护你的立场时,它仍然有效。而且在法庭里更是如此。
某甲与某乙订定合约,某甲和某乙谈好价钱,要卖给某乙20头已屠宰的猪和20头活猪。某甲要先送去宰杀好的猪,在15天后送15头活猪。某乙在送达的30天内必须付款。若任一方不履约,另一方可以免除履行的义务。
苏格拉底:假设某甲送了宰杀好的猪,但15天后拒送活猪,而要在货到30天后要求付款。某甲可以向某乙索取已宰杀的猪只的款项吗?
学生:可以。因为某乙已经有了20头猪只,而且应该付款。
苏格拉底:但某甲犯了错,不是吗?他并未送去活猪。为什么他可以要求获得已宰杀的猪只的款项?他已经破坏了该协议。为什么他可以得到任何东西?
学生:因为某甲已经送去已宰杀的猪只,某乙应该付给某甲已宰杀的猪只的钱。
苏格拉底:但是在合约的规范之下,如果某甲破坏了,某乙便没有任何履行的义务。
学生:某甲并未完全破坏,他只是不履行关于活猪的部分。
苏格拉底:你是说有一个完全的不履行,也有部分的不履行,是吗?
学生:是的,看来是这样。
苏格拉底:那么一个人可以只履行任何合约的部分,而不受任何的损失。只要他履行想履行的部分,并且还能期待获得回报?就像房子油漆一半。
学生:但这个是如同有两个合约,一个是活的猪只,一个是宰杀好的猪只。一份协议的金额总额是基于个别猪只的数量上,并不像漆一半的房子。
苏格拉底:假设某乙要为20头宰杀好的猪只付5000元,而要为20头活的猪只付5000元。现在假设某甲送了10头宰杀好的猪和10头活的猪只,某甲能由某乙那里得到5000元吗?
学生:不行。这并不是同一件事。
苏格拉底:哦,某甲没有权利要求已宰杀的猪订单半数的2500元,及活猪订单半数的2500元吗?你刚才说我们能拆开这个合约的。毕竟,5000元是20猪只的钱。而钱就是钱。
学生:但猪并不是猪,合约中并没有说一次送10头猪。或许两种猪各10头对某乙没有用。这种交易并不是双方合意的。
苏格拉底:但另一种是?
学生:对,5000块买一种猪20头,那才是合意的交易。
苏格拉底:所以我们如何来描述5000元和20头宰杀好的猪的合意关系?他们同意什么?
学生:相等。
苏格拉底:相等?那是指完全相同喔。可以更精确点说吗?
学生:等价物。合意的等价物。
苏格拉底:好,那是一个法律概念。现在如果某甲每十种猪送了10头。并没有10头猪的合意等同物。但某乙现在有20头猪。她不得不付吧?我们如何在这个合约下站得住脚?
学生:某甲这次的确破坏了合约,我们不知道每一头猪是否价值250元或者某乙是否得到特别的交易。我们并没有合意的等价物。所以某乙没有义务来付这笔钱。
苏格拉底:没有义务来付钱?某甲损失了20头猪而没有得到费用。某甲在契约之下,没有任何权利吗?
学生:或许没有契约的权利。但是某乙仍然有道德义务要支付。
苏格拉底:道德义务?法律应该强制执行道德义务吗?
学生:我想并不一定总是如此。但本案应该如此。
苏格拉底:哪一种情形?我们该如何判别?
学生:当然,某乙已经收取了她没付款的东西。
苏格拉底:她的财富增加了。
学生:但她并未因此付款,这是不公平的。
苏格拉底:如果她没付钱,她是不当变富有的,我们能这么做吗?
学生:是。
苏格拉底:现在我们假设某甲已经送了19头宰杀好的猪给某乙,某乙应该付款吗?
学生:我们无法判别它们的价值。
苏格拉底:如果一方仅履行了95%,我们就可以将整份合约丢出窗外吗?那合约到底是代表什么?
学生:我们可以让某乙付5000元,但某乙是多付的。
苏格拉底:那某乙应该怎么做?
学生:要为第20头猪告某甲。
苏格拉底:我们可以据此证成合约的执行吗?我们可以形成一个理论吗?
学生:可以,我们可以说,如果某人已经几乎履行合约的内容,他们已经完成足够的义务,以主张合约规范的权利。但另一方也有权利要求未履行的部分。
苏格拉底:如果在法律上我们可以称之为实际的履行,事实上,我们可以称为实际的履行。我们如何划分界线?95%?90%?80%?如果某甲送了19头宰杀好的猪,那是实际的履行吗?
学生:对,这几乎是某乙想要的东西。
苏格拉底:那13头猪呢?
学生:当然不行。那仅过半。
苏格拉底:那16头猪呢?
学生:那……
正如所见,苏格拉底式问答法是透过辩证家所引导的分析式讨论来获致结论。这能让学生在习惯于达到如此概念的过程中,获取既有法律原则的概念。这种开放式对话,就如同个别的实验室一样,展示了法律问题如何在逻辑问题推理下形成解析方式,而不是透过预定或根深蒂固的信念、印象、征兆、直觉或冲动来形成解决方案。
苏格拉底式问答法,明确显示反省性思考的逻辑元素如何应用在案例里。反省性思考可以让我们看到它们的关联。我们必须看到从已知到未知的关联性。我们判定从其他组事实可以得到什么推论,而在这组事实里完成结论。我们试着判断,先例里适用的法律结论是否适用于本案的事实。我们以推论进行实验。我们探究其或然率:以前人类经验检测过的事实情境改变以后,是否可能得到或的确得到某个结论。
苏格拉底式对话术从头到尾,并没有具备刻意的卷标,我们应用了归纳与演绎推论的观点。分析不同事实情境,是用来进行归纳推理,而推理是基于或然率。由归纳出现的结论,则作为接续的演绎过程里的大前提或小前提。如果前提适当形成的话,就应该合乎逻辑地得到一个结论。
的确,我们对苏格拉底式方式的摘要很简略。我们探讨的所有元素,会在无数苏格拉底式教学版本的课程、法学院的每一年、任何一个教授课堂中出现;也出现在法官或上诉法庭的言辞辩论里,以及资深合伙律师对写了备忘录的助理的质问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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